張貼日期: 2022-03-15 16:08:21 點閱:189
彰化縣花壇鄉三春國民小學 公告
主旨:公告受理112(111)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、逐次召集4款申請。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【91】戎戒
字第0003號令副本。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 行政院頒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修正條文第5、6章。
四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
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對象:
(一)教師三款緩召: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
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(二)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受理申請:民國111年4月1日 至10月31日止。
二、緩召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民國111年3月16日至4月15日。
(二)宣傳:民國111年3月16日至
(三)受理申請:民國111年4月1日至
三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、教師證、聘書、退伍令等影本證件。
(二)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0 年者):
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)。
四、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五、附註:
(一)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(除役當年仍要辦理緩召申請)。
(二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
效者,請於(10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(三)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,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